支持创业和就业:减税6000-7800
2019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企业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 (注明“企业吸 纳税收政策”)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 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最高可上浮30%。
政策来源:
财税(2019] 22 号国家税务总局 公告 2019 年第 10 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公告2021年第1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