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但是,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由此,我们可以把股东的出资方式分为货币出资和非货币性资产出资两类。

 

一、货币出资

 

货币出资,顾名思义是以货币的方式出资。我国居民企业一般出资货币为人民币,在中外合资公司和外商独资公司也可以以法律法规规定的外币作为出资。

 

货币出资的时间为出资款到达被投资公司的账户之日。

 

二、非货币出资

 

除货币以外的其他资产出资,均为非货币性资产出资。其出资必须要满足以下条件:

 

第一,能够用货币进行估价

第二,所有权可以转让

第三,出资股东对财产享有所有权

 

三、常见的用于出资的非货币性资产

 

1. 货物、机器设备等动产

 

股东可以用自有货物、机器设备等动产出资,其出资时间为动产交付给被投资企业之日。

 

法律依据为:《物权法》第二十三条,“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 自交付时发生效力”。

 

2. 房屋等不动产出资

 

《物权法》第十四条的规定, 不动产物权的变动在办理了物权变更登记时才发生效力。因此,股东用房屋出资的,应将房屋交付给公司,且将权属变更登记至公司名下。其出资时间为房屋交付且完成权属变更登记之日。

 

3. 股权出资

 

股权出资是指股东将其持有的另外一个公司的股权作为出资财产出资到被投资企业。出资完成后,出资股东取得被投资公司的股权, 而被投资公司同时取得另外一个公司的股权。

 

比如:张总将甲公司的股权出资到乙公司,出资完成后,张总成为乙公司的股东,而乙公司成为甲公司的股东。

 

*不得用于出资的股权情形:

(1) 已被设立质权的;

(2) 股权所在公司章程约定不得转让的;

(3)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转让股权应当报经批准而未经批准的;

(4)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不得转让的其他情形。

 

法律依据:《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第六条。

 

4. 债权出资

 

债权出资是指出资股东以其对被投资公司债权向被投资公司出资,即“债转股”。比如:甲公司欠张总货款100万元,经协商,张总以此100万元债权出资到甲公司,成为甲公司的股东,甲公司欠张总的货款抵销。实质上是张总收回甲公司支付的货款、再用此货款出资到甲公司的过程。

 

对于债转股,《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第七条明确规定了, 债权人可以将其依法享有的对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公司的债权, 转为公司股权。

 

特别注意,出资股权用债权出资时,其应对该债权所属合同项下的义务全部履行完毕,且该债权的形成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或者公司章程的禁止性规定。